中泰證券: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_熱點聚焦
2023-04-04 16:58:22 來源:證券之星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資料圖)
保薦機構名稱: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薦公司簡稱:中泰證券
保薦代表人姓名:王茂華 聯系電話:0512-62938508
保薦代表人姓名:潘哲盛 聯系電話:0512-62938508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關于核準中泰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736 號)核準,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泰證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首
次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69,686.2576 萬股股票并在上海證券交
易所上市。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或“東吳證券”)擔任
中泰證券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為 2020 年 6 月 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上
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 號—
—持續督導》等的相關規定,在本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通過日常溝通、定
期回訪、現場檢查等方式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續督導其履行
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具體情況如下:
一、2022 年度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序號 工作內容 實施情況
東吳證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度,并針
對具體的持續督導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
具體情況制定了相應的工作計劃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在持續督導工作開
東吳證券已與中泰證券簽訂保薦
始前,與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簽署持續督導
協議,明確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
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
并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東吳證券與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
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盡職調
查等方式開展持續督導工作
事項專門進行了盡職調查
持續督導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違法
違規事項公開發表聲明的,應于披露前向上海
證券交易所報告,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后在
違規事項
指定媒體上公告
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
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應自發現或應當
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
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
背承諾等情況
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具體情況,保
薦人采取的督導措施等
督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
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
法律法規或不履行承諾的情況
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承諾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 經核查,中泰證券已建立健全并
會議事規則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 有效執行公司各項治理制度
行為規范等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
經核查,中泰證券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執行各項內控制度
對外擔保、對外投資、衍生品交易、對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披露 東吳證券督導中泰證券嚴格執行
制度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并有 各項信息披露制度,未發現其向
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遺漏 漏
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
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進行事前審閱
的,應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五個
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對
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及時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
應及時向上證券交易所報告
關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
關主體未出現該等事項
券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函的情況,并督促其完
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
履行承諾的情況,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
行承諾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諾事項的,及時向上海證券
交易所報告
關注公共傳媒關于上市公司的報道,及時針
對市場傳聞進行核查。經核查后發現上市公
司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與披露的
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如
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事項
實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人應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說明并限期改正,同時向上海證券交
易所報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違反《上市
規則》等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二)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
關主體未出現該等事項
等違法違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現《保薦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
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薦人持續督導工作;(五)上海證券交易
所或保薦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東吳證券已經制定現場檢查的相
制定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明確現
場檢查工作要求,確保現場檢查工作質量
工作要求
持續督導期內,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
重點關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項:
(一)存在重大財務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涉
嫌資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違規擔保;
(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
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涉嫌侵占上市
現涉及專項現場檢查事項
(五)資金往來或者現金流存在重大異常;
(六)本所或者保薦人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
查的其他事項。
出現上述情形的,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
當督促公司核實并披露,同時應當自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進行專項現
場核查。公司未及時披露的,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本所報告。
公司募集資金已于2021年使用完
畢并全部銷戶。2022年持續督導
期不涉及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及使
用情形。
二、信息披露及其審閱情況
根據《保薦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 號——
持續督導》等相關規定,保薦代表人審閱了中泰證券 2022 年持續督導期間的公
開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會決議及公告、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及公告、定期報告
及其他臨時報告等文件。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
一致,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格
式符合相關規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薦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
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經核查,2022 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中泰證券不存在《保薦辦法》及上海證
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之
簽署頁)
保薦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茂華 潘哲盛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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