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又借口疾病索要扶養費用,法院該不該支持?
2022-03-01 11:20:05 來源:工人日報
女方借口當地習慣而索要高額彩禮,婚后又借口疾病索要扶養費用,法院該不該支持女方的請求呢?
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為民法典)確定的婚姻家庭原則,落實在現實生活的具體場景中,需要全面、準確、平衡的把握具體規則的適用。女方作為弱勢群體,當然需要法律的保護和照顧,但是女方也不應濫用權利,男方及其父母的合法財產權益也應當依法保護。廊坊市兩級法院審理的該起案件,一審和二審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判,對職工群眾全面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的相關規則具有重要的學習借鑒價值。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日齊女士、張某經人介紹相識。2019年9月12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婚后無子女,現分居生活。
2019年10月3日,齊女士、張某去巴厘島旅游。因齊女士突發疾病,于2019年10月7日回家。2019年10月8日。齊女士被送往省某醫院診治,經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精神性障礙,住院治療十余日。齊女士要求張某支付治療費用及相關費用,并提交該醫院門診收費票據4張、574.14元;住院費票據一張,7661.6元;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清單;某皮膚病醫院門診收費票據2張、190元;某村衛生室治療費用共計9052元,處方箋8張。另齊女士主張生活費17527元,護理費25650元、營養費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交通費5970元。
齊女士向大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張某給付齊女士醫療費、生活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76724.74;本案訴訟費用由張某承擔。
■一審:女方稱生病喪失勞動能力 判令男方支付款項
一審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本案中,張某雖曾提起與齊女士的離婚訴訟,但其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未予準許,齊女士、張某仍為夫妻關系。現齊女士雖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喪失勞動能力,但根據齊女士目前患精神疾病的治療情況,已影響其參與正常勞動并獲取相應的經濟收入,因此張某應承擔齊女士相應的醫療費用,并給予一定的生活扶助。但承擔醫療費用的范圍應以醫療機構正式票據為依據,扶養費數額應以本案實際情況而確定。醫療費用:省某醫院、某皮膚病防治醫院醫療費用共計8425.74元,予以認定;齊女士主張某村衛生室治療費用9052元,未提供收費票據,不予認可;扶養費應以2019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年12372元計算,自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計17527元。齊女士主張護理費25650元、營養費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交通費5970元,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25民初1076號民事判決書。依照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張某給付齊女士醫療費8425.74元;扶養費17527元(截至2021年3月)。
■二審:男方婚前支付高額彩禮 改判駁回女方起訴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張某上訴稱,齊女士是否喪失勞動能力,并沒有出具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關于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依據。齊女士在北京的工作單位繳納有醫療保險,其所主張的醫療費用屬于醫療保險報銷范疇。另外,張某因照顧齊女士,已經辭掉了其在北京的工作,至今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且張某因給付了齊女士大額彩禮,已經沒有積蓄,無力再負擔齊女士的醫療費用。同時,雙方剛結婚不久,齊女士手中應當還有大額彩禮款,完全有能力負擔醫療費用。自齊女士住院后,其及其父母在與張某的溝通過程中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張某曾向大城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現雙方仍在分居。齊女士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典第1059條的規定。
法院二審期間,張某主張結婚前給付齊女士彩禮款20萬元,齊女士認可收到張某給付的彩禮款為8萬元。二審查明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既是義務又是權利,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根據法律規定,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于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應當承擔扶助供養義務。本案張某與齊女士結婚時間很短,齊女士突發急性而短暫的精神性障礙,并住院治療,花費若干醫療費用。張某與齊女士結婚前,給付了齊女士較大額的彩禮款,齊女士亦認可收到了彩禮款。結合本案事實,雙方剛結婚,齊女士就截至目前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以張某所給付的彩禮款足夠支付,齊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其因患病而造成經濟困難。故對于齊女士主張張某給付扶養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能得到支持。
2021年9月16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民終4723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如下:1.撤銷一審判決;2.駁回齊女士的訴訟請求。
■提醒:婚姻家庭的底線、紅線和規則
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已經劃定了婚姻家庭的底線、紅線和規則。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妻子(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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