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資,員工能否要求撤銷轉讓協議?
2022-03-02 14:00:37 來源:工人日報
近日,盧晶晶等6名員工咨詢說,個體工商戶溫某虧損嚴重。為逃避債務,溫某將其經營的制衣廠以低于市場價50%的價格,秘密轉讓給知情的劉某。此后,溫某去向不明,跟他們玩起了失蹤。
他們想知道:在溫某沒有其他資產可供清償員工被拖欠工資的情況下,他們能否要求撤銷溫某與劉某之間的轉讓協議?
法律分析
盧晶晶等員工可以訴請撤銷溫某與劉某之間的轉讓協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就上述規定中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界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是按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結合本案,正因為溫某轉讓制衣廠的行為,導致溫某沒有其它財產可供清償員工被拖欠的工資,即損害了盧晶晶等員工的利益,而劉某知情卻與溫某簽約并購買,且轉讓價格低于市場價的50%,所以,溫某與劉某之間的轉讓屬于惡意串通,構成“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盧晶晶等員工有權要求撤銷該轉讓協議,請求拍賣、變賣相關財產中獲取工資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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