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紅包能否要求返還?法官詳解借款轉賬“微證據”
2022-06-16 13:46:56 來源:今晚報
微信作為當下廣泛使用的通訊工具,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人與人之間的財務往來,也往往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的形式給付。在訴訟活動中,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常被當作證據向法院提交。那么,通過微信給出去的錢還能不能要回來?這些“微證據”又能否被法院認可呢?近日,寶坻區人民法院法官劉輝以案釋法,向廣大讀者詳解關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那些事。
戀人分手
戀愛期間轉賬怎么算?
小麗(化名)和小強(化名)原本是一對戀人,戀愛期間,小麗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累計向小強轉賬超過4萬元。之后,小強以雙方不合適為由提出分手,小麗認為自己給小強的轉賬均系借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強償還4萬余元。庭審中,小強不同意小麗的說法,他說小麗的轉賬行為屬于贈與,該贈與已完成,相應的財產應屬于自己所有。
那么,這筆錢究竟該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還是贈與法律關系呢?
法官介紹,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本案中小麗以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為由想要回4萬余元微信轉款,但是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具備借貸合意與借貸事實兩個要件,所謂借貸合意即一方明確提出借款要求,比如雙方均認可微信轉款屬于借款,或有借款意思表示的消息記錄、借條等,而借貸事實即是雙方存在微信轉賬或欠款交付的事實。現實中,因雙方正在熱戀,出于維系感情的需要,經常存在金錢往來,但很少有要求戀人向自己出具借條等借款憑證的,同時小麗也未能提供能夠證明對方存在借款合意的相關證據,所以小麗關于借貸法律關系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而對于贈與法律關系,可分為無條件贈與與附條件贈與,本案的4萬余元微信轉款系雙方分多筆累計完成的,其中不乏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數額(如1314、520)以及在特殊節日(如情人節、生日)給對方的紅包等,還有些轉賬中備注了“寶貝我愛你”“泡面錢”“加班不能陪你”等等內容,應認定為雙方在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屬于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應認定為無條件贈與,因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必予以返還,因此法院駁回了小麗的訴訟請求。但是如果一方轉款是以結婚作為條件的給付或屬于彩禮性質,則屬于附條件贈與,當雙方分手時,所附條件不能實現,可以要求退還。
簡單來說,情侶間的轉賬,原告除了需要證明有轉賬事實外,還需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否則難以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當然,如果轉賬并非出于自愿,或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超出原告經濟條件允許范圍,還需綜合其他證據加以判斷,而不應一律不予返還。但如果轉賬人之間不存在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則原告在提供轉賬記錄后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可按借貸關系主張權利。
微信轉賬
如何確認收款人身份?
那么問題又來了,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和微信轉賬記錄來證明雙方形成借貸關系,就一定能把錢要回來嗎?
在另一起案例中,原告與張三本是一個單位的同事,張三曾通過微信跟原告說孩子生病住院,著急用錢,由于情況緊急,原告當時也沒有多想,就直接微信轉賬給張三了。沒想到一個月后,張三辦理了離職手續。原告再找他,張三電話不接、微信不回,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開庭時,張三經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法官依法缺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原本以為只要有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就可以判定張三借錢的事實了。但開庭時由于張三沒來,導致微信聊天記錄主體的認定成為本案舉證的一個難點,因此就產生了“怎樣證明微信號是被告”的疑問,也就是怎么證明微信里的“張三”就是找原告借錢的“張三”?
法官介紹,微信聊天中對方主體的認定是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微信轉賬記錄能否被采信的關鍵。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通過微信發生金錢往來,在舉證過程中還需要證明微信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只有頭像、名字和當事人對應或者備注當事人名字并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因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在舉證質證環節,如果當事人本人承認自己是微信號的主體,則原告無需繼續舉證。如果當事人沒有出庭,或者出庭后否認其為微信號的主體,那提供證據一方還需要進一步證明其所提供的微信號是對方的。
看到這,可能大家犯了難。證明“張三”的微信號是“張三”這種看似簡單、不需要證明的問題,其實在實踐中很難證明。對此情況,法官就教大家一種簡單實用的證明微信聊天對方身份的方法:
第一,打開微信,點擊服務,然后進入錢包;第二,查找到與對方往來的轉賬記錄,然后點進去;第三,申請電子轉賬憑證;第四,輸入對方名字,然后提交申請;第五,進入微信支付公眾號下載微信轉賬憑證,轉賬憑證里有雙方微信號及實名認證信息且蓋有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業務憑證專用章。
但是,如果原告提供轉賬憑證后,被告提出合理抗辯,并能證明轉賬并非借款,則原告需繼續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法官提醒
向別人借錢應保持慎重,古人云:放債如施,收債如討。切忌因借錢導致友情破裂、勢不兩立的后果。通過微信轉賬的,在確認對方身份的前提下,一定要留存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以證明轉款的性質。單純的不作備注的微信轉款記錄是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也無法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因為雙方有可能是因為贈與而轉款,或者是因為換現金而轉款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雙方害怕因訂立書面借款合同等影響雙方關系,那就應在微信轉賬時做好備注,并留存相關證據。切不可因為自己的一時疏忽,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
標簽: 微信紅包能否要求返還 借款轉賬 微信紅包
相關閱讀
精彩推薦
- 微信紅包能否要求返還?法官詳解借款轉賬“2022-06-16
- 沈陽出臺階段性支持政策 加大住房公積金助2022-06-16
- 江西:在全國率先推行法律援助“全省通辦”2022-06-16
- 海南東方市:發放首批穩崗返還資金共計18.52022-06-16
- 4299.7萬元!河北邢臺發放首批失業保險穩崗2022-06-16
- 國投羅鉀新產品發布會在攀西地區基層市場順2022-06-16
- 發改委:隨著下半年豬肉消費逐步增加 生豬2022-06-16
- 港股新東方在線早盤再漲30% 9個交易日飆升2022-06-16
- 影響A股嗎?美聯儲加息75個基點 承諾降低2022-06-16
- 新晉舅舅黨再放猛料 《最終幻想7:重制版2022-06-16
- 美聯儲加息75基點 創28年來最大增幅:美股2022-06-16
- 美聯儲加息75基點 創28年來最大增幅:蘋果2022-06-16
- 公積金不能隨便提取嗎 公積金提取有什么壞2022-06-16
-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是什么 工傷保險怎么賠償2022-06-16
- 醫療補助金是公司出還是社保出 領取醫療補2022-06-16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怎么申請 一次性傷殘補助2022-06-16
- 東莞生育保險報銷流程是什么 東莞生育保險2022-06-16
- 北京養老保險補繳流程 北京養老保險補繳需2022-06-16
- 上海靈活就業人員怎么辦理參保 上海哪些人2022-06-16
- 退休年齡是按身份證上的日期嗎 重復參保能2022-06-16
- 2022年個人如何辦理社保 社保繳費基數38002022-06-16
- 社保養老金斷交補繳的條件 斷交的養老金怎2022-06-16
- 因疫情被封控在家 企業以外勤員工未支付勞2022-06-16
- 貴州遵義匯川:培養“法律明白人”營造良好2022-06-16
- 自媒體賬號蘊含的經濟價值 讓虛擬財產分割2022-06-16
- 學平面設計的基礎是什么 平面設計主要學什2022-06-16
- 速訊:上海6月15日新增本土確診病例9例、無2022-06-16
- 學英語口語的自學方法 提高英語口語用什么2022-06-16
- 雅思換題季換的是什么 雅思考試換題季會難2022-06-16
- 中級會計是幾月份考試 中級會計考試科目有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