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企業要知敬畏守規矩
2021-04-16 08:15:46 來源:科技日報
《反壟斷法》只能針對個別突出案件,實施事后處罰和糾正,但對當下互聯網平臺普遍存在的各種問題卻效果有限。中國需要更多的制度創新,對超級平臺的監管才能夠從事后轉移到事前。
劉興亮 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
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19年銷售額4%共計182.28億元的罰款。
掐尖并購、信息泄露、大數據殺熟、漠視假冒偽劣、燒錢搶占市場……技術進步與商業模式創新催熱了平臺經濟,也撒下一地雞毛,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迫“二選一”限制市場競爭等問題突出。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明確提出,要從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的戰略高度出發,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體系,促進平臺經濟領域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平臺企業要知敬畏守規矩
阿里巴巴集團在《致客戶和公眾的一封信》中說:“我們認識到,今天的處罰,是對我們的驚醒和鞭策,是對行業發展的規范和呵護,是國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推動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我們會牢記,平臺的價值是整合、分享資源,是通過幫助他人成功而獲得成功,是不斷為社會創造價值而實現自我價值。”
阿里巴巴集團成為中國第一家因壟斷被罰百億的互聯網公司,但在中國互聯網江湖中,平臺壟斷行為絕不僅僅存在于阿里巴巴集團一家。
為此,4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召開互聯網平臺企業行政指導會,34家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表參會。會議強調,加強對平臺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規范治理,并不意味著國家支持和鼓勵平臺經濟的態度有所改變,而是要建立公平競爭、創新發展、開放共享、安全和諧的平臺經濟新秩序,推動平臺企業更加充滿活力、線上消費更加便捷優質、平臺經濟更加繁榮有序。
針對強迫實施“二選一”及其他突出問題,該會議提出,平臺企業要嚴防資本無序擴張,確保經濟社會安全;嚴防壟斷失序,確保市場公平競爭;嚴防技術扼殺,確保行業創新發展;嚴防規則算法濫用,確保各方合法權益;嚴防系統封閉,確保生態開放共享。
平臺經濟需要發展和規范并重
互聯網實驗室創始人方興東說:“讓超級平臺從‘野馬’成為‘良馬’,是全球都面臨的制度創新挑戰。”
當主導創新的技術巨頭成長為龐然大物,人們最不愿意看到的是他們成為那個阻礙創新與公平競爭的最大因素。
2019年10月,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發表針對新技術巨頭的調查報告,將亞馬遜、蘋果、臉書和谷歌4家科技巨頭定義為:已從“富有挑戰精神的初創企業”轉變為“我們曾在歷史上看到過的如石油大亨和鐵路大亨那樣的超級壟斷者”。
2020年10月9日,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反托拉斯小組完成了對上述4家巨頭16個月的調查,449頁的報告中列舉了大量證據指證了這些技術巨頭對創新的阻礙。
近幾年,我國平臺經濟發展迅猛,幾乎“承包”了人們的衣食住行,正如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劉興亮所言:“超級平臺越來越成為廣大社會民眾和廣大中小企業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
劉興亮說:“中國開出反壟斷執法史上最大一筆罰單,邁出了平臺經濟治理的關鍵一步,標志著我國互聯網野蠻生長的時代結束了。這個具有‘分水嶺’意義的事件將倒逼阿里巴巴集團及整個互聯網行業合規經營、敬畏法律、尊重市場、尊重友商,尊重合作伙伴……”
“二選一”是阿里巴巴集團此次被處罰的主要導火索,但只是當前互聯網行業亂象的冰山一角。
在贏動教育CEO崔立標看來,互聯網企業上演的一個又一個“先惠民,后收割”的戲碼,表明他們已從代表先進生產力的“屠龍少年”,變成了需要管控的“巨龍”。
針對一些平臺企業不規范發展存在風險、利用自身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泄露用戶數據隱私等問題,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強調,要及時彌補規則空白和漏洞,加強數據產權制度建設,強化平臺企業數據安全責任。要加強平臺各市場主體權益保護,維護好用戶數據權益和隱私權。
下一步如何加強對平臺企業的監管?
4月12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金融管理部門再次聯合約談螞蟻集團,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答記者問中可以捕捉到關鍵信息: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在監管理念上,遵循“同樣業務、同樣監管”的原則;在監管方法上,探索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成果,提升風險監測感知能力和穿透式監管能力;在監管內容上,強調個人信息保護及反壟斷。
平臺經濟治理任重道遠
平臺經濟是互聯網時代的主要特征,用明規則替換潛規則,平臺經濟才能行穩致遠。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說:“從《反壟斷法》修訂草案的發布,到阿里巴巴集團、豐巢和閱文相繼收到《反壟斷法》罰單,再到《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發布等,這讓我們看到,我國平臺經濟反壟斷進入嚴監管的信號在逐步強化。”
不可否認,由于商業模式和競爭生態復雜、涉及范圍廣、專業性強,平臺經濟監管還存在反應不及時、不夠全面等問題。
劉興亮說:“《反壟斷法》只能針對個別突出案件,實施事后處罰和糾正,但對當下互聯網平臺普遍存在的各種問題卻效果有限。中國需要更多的制度創新,對超級平臺的監管才能夠從事后轉移到事前。”
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執行院長、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楊東認為,不能采用工業時代的規則來監管數字時代的平臺,需要重構監管規則,改善傳統的反壟斷規制體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金善明表示,在尚未修改現行法律的情況下,應當注重對《反壟斷法》的解釋和適用,這可能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監管措施。
新型平臺經濟帶來新問題,盡管監管的規則存在一定的空白,現有法律法規的適用也存在一定爭議,但就像方興東說的那樣:“頑疾沒法通過一次性的藥物‘一抹了之’,中國互聯網反壟斷的重任也沒法‘一罰了之’。”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提醒業界,隨著國家對平臺企業的監管體系逐步健全,監管力量和監管權威逐步加強,平臺企業不能再抱有“違法未必究”的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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