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熱聞】寶塔實業: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公告
2023-01-19 21:18:33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000595 證券簡稱:寶塔實業 公告編號:2023-018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資料圖片)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
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
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
量,依據《公司法》、
《證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深圳證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程序,以規定
的方式和格式,在規定的媒體向社會公眾公布并送達證券監管
部門備案。
第三條 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適用于下列人員和機構:
(一) 公司董事會秘書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會。
(三) 公司監事和監事會。
(四)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五) 公司總部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六) 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東。
(七) 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 及時、平等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
較大影響的信息。
(二) 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而且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
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董事
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做出相
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
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股
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第七條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應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
件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登記,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媒體發布。
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
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
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
告義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
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收購報告書等。
第九條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一) 公司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
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
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公司應當在證
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二)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
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
整。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三) 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
申請文件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公司應當將招股說明書
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公司發行股票的正式
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公司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四) 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
發生重要事項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經中國
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五)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
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
公告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六) 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
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
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七) 第九條(一)至(六)項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
適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八) 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
況報告書。
第十條 定期報告
(一)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二)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內容、格式及編
制規則,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
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定期報告的編
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
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
意見,并予以披露。
(四)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 個月內,
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 3 個月、9 個月結束后的 1 個
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
年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五)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
應根據《上市規則》等規定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六)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
且公司上市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及
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七)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
公司董事會應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十一條 臨時報告
(一)臨時報告主要是指:除上述定期報告以外,公司發
生的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產品價格產生較大影響、
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公司應及時將該重大事件的
有關情況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報告。
(二)按臨時報告的內容可分為:
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產生重大影響;
拆上市或者掛牌;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
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
行政處罰;
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
計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
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
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事件的內容和披露程序的具體要求按《深圳證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前述所指的重大事件,可能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
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公司應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告時。
(五)在上述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應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六)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
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及時
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七)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
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
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
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
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八)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
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
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九)公司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
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應當立即披露。
第十二條 暫緩披露和免予披露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
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
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經深圳證券交易所
同意后可以暫緩披露。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深圳證券
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況,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
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經其同意可以豁免披露或者
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三條 定期報告
(一)編制報告
在會計年度、半年度、季度報告期結束后,公司董事會辦
公室應會同財務中心,盡快擬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及披露時間表,
并協調其他相關部門以及分、子公司根據定期報告編制的有關
規定編制并完成定期報告草稿。
(二)審批報告
定期報告完成后,應由董事會辦公室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
會審議,經審計委員會審核無異議后,及時召開董事會及監事
會會議審議和批準定期報告。
(三)發布報告
定期報告在經過董事會及監事會審議批準后,由董事長或
董事長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由董事會秘書組織定期報告的披
露工作,在相關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報刊及網站上發布,同時
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第十四條 臨時報告
(一)收集信息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高級管
理人員、公司各部門及各分、子公司負責人或信息聯絡員、公
司控股股東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東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
述須以臨時報告方式披露的重大事件后,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公
司董事會辦公室或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辦公室在接到相關證券監管機構提出的涉及須披
露重大事件的質詢或查詢后,應立即就該等事件與所涉及的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聯系,并收集相關信息。
(二)編制報告
就擬披露的事件,由董事會辦公室編制臨時報告,相關部
門及各分、子公司應提供相關材料并協助編寫。
(三)審核報告
董事會秘書對臨時報告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對于須履行公
司內部相應審批程序的,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東會議、董事會、
監事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書面決議。
(四)發布報告
經審核的臨時報告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的分管領導簽
發,由董事會秘書組織披露工作。
第十五條 公司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于某信息是否涉
及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公司董事會辦公
室咨詢。
第十六條 公司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公司各部門及各
分、子公司的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辦公室
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當董事會秘書認為所提
供的資料不完整、不充分時,有權要求相關部門提供進一步的
解釋、說明及補充。
第十七條 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信息披露檔案及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務相關各方的職責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部門。
第十九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對外發布信息的主要聯絡人,
具體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
第二十條 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將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
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時通知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便其
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協調公司有關部門編制公司定期報告并負責履行披
露程序。
(三)負責起草臨時報告。
(四)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
(五)匯總各部門及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項報告,收集相
關資料并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匯報,并根據董事會秘書的指示跟
進有關重大事項的進展。
(六)負責起草公司內部信息披露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制度,并設專人負責公司內部信息披露文件、資料的管理,妥
善保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行為的記錄。
(七)負責保管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
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股東大會決議和
記錄、董事會決議和記錄、監事會決議和記錄等資料原件。
(八)為履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義務所必須負責的其他事
項。
第二十一條 董事和董事會應勤勉盡責、確保公司信息披
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監事和監事會除應確保有關監事會公告內容
的真實、準確、完整外,應負責對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
行信息披露相關職責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以及高級
管理人員有責任保證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公司董事
會秘書及時知悉公司組織與運作的重大信息、對股東和其他利
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或較大影響的信息以及其他應當披
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負責人應當
督促本部門或公司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確
保本部門或公司發生的應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時通報給公司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董事會秘書。
第二十五條 公司部門以及各分、子公司有義務配合公司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的信息披露工作,以確保公司定期報告
及臨時報告能夠及時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分、子公司負責人
為各自范圍內的重大信息報告的責任人,負責協調相關部門以
及分、子公司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
報告其管轄范圍內的信息。各部門以及分、子公司應當指定專
人作為信息披露聯絡人,負責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報
告信息。
第二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非經
董事會書面授權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對外傳遞公司未公開的
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
應當及時、準確地將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
他重大事件告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或董事會秘書,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
對象應當及時向公司提供相關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
務。
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
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
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公司及
時、準確地公告。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為其范圍內的信息披露
義務的第一責任人,控股子公司應指定專門人員作為信息披露
聯絡人負責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公司定期
報告、臨時報告中與其所在公司相關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
作。
第三十條 控股子公司的相關信息披露事務應遵守相關的
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聯絡人不能確信有關
信息是否屬于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時,應向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董
事會辦公室報告并確認。
第七章 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制度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及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人員應確保公
司對不同投資者的公平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長及其他董事會成員、總經理、財
務總監、公司發言人、業務部門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參與方,在
接待投資者、證券分析員或接受媒體訪問前,須事先知會董事
會辦公室并在負責信息披露的相關人員在場時開展交流,以保
證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當不確定是否會發生信息泄漏
或選擇性披露時,可征詢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辦公室的意
見。
第三十四條 信息披露參與方在接待投資者及證券分析員
時,若對于某些問題的回答內容個別的或綜合的等同于提供了
未曾發布的股價敏感資料,均必須拒絕回答。證券分析員要求
提供或評論可能涉及公司未曾發布的價格敏感信息時,也必須
拒絕回答。
第三十五條 如證券分析員或媒體記者誤解了公司所提供
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報告或報道中出現實質性及/或重
大錯誤時,公司應要求其即刻作出更正。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各類媒體提供信息資料的內容不得超
出公司已公開披露信息的范圍。記者要求公司對涉及股價敏感
資料的市場有關傳聞予以確認,或追問關于未公布的股價敏感
資料時,公司應不予置評。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密切關注各類媒體對公司的有關報道
及有關市場傳聞。媒體報道中出現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當可
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產生較大影響時,
公司則有責任針對有關傳聞做出澄清,或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
告并公告。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
理人員、公司總部各部門以及分/子公司的負責人、持有公司
作人員,在該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也不得進行
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三十九條 公司不得在內部刊物或內部網絡上刊載非公
開重大信息。
第四十條 公司相關部門應對內部大型重要會議上的報告、
參加控股股東召開的會議上的發言和書面材料等內容進行認
真審查。對涉及公開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體上披露,又無法回
避的,應當限定傳達范圍,并對報告起草人員、與會人員提出
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會議,對本制度規定的有關重要信
息,與會人員有保密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須與聘請的會計師、律師等外部知情人
士訂立保密協議或制定嚴格的保密安排,確保信息在公開披露
之前不對外泄露。
第四十二條 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應將知悉該信息
的人員控制在最小范圍并嚴格保密。
第四十三條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
或者已經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
公司應當立即與深圳證券交易所聯系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責任追究機制以及對違規人員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四條 由于本辦法所指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失職,違
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有權視情節輕重對該責任人給予批評、
警告,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適當的賠償要求。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有關單位和個人須遵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擅自對外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應承擔直接責任。視造成后果的輕重,可給予批評、通報或扣
發薪資和獎金的處罰,直至解除其職務。情節惡劣的,將追究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中國證監會或
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沖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必要時相應修訂本制
度。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發布,自董事會
決議公告之日起實施,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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