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中的版權“生意” 仍是穩賺不賠的買賣
2022-04-14 14:36:03 來源:工人日報
“目前版權糾紛案件涉及的圖片基本都是在很多年前使用的。當時,人們的版權意識不強,獲取圖片的渠道也比較散亂,導致大量圖片沒有取得版權就直接復制粘貼到自己的文章里,暗含了許多法律風險。”陳律師表示,涉及糾紛的圖片中除了漫畫等設計作品之外還有一些隨手拍的路燈、果汁或者是餃子。不過,從賠償金額來看,設計作品和攝影作品的賠償金額沒有明顯的區別:“法院判決時,通常綜合考慮作品的類型、創作難度、使用圖片的方式、侵權情節,在基礎費用上增加合理支出的費用。其中,合理支出主要指的是保全證據的成本和律師費。另外,法官還會綜合考慮傳播效果和通過侵權圖片獲取的收益。不過具體收益有多少,這需要原告進行舉證。”
一家圖片網站因一組美食照片于2020年11月向陳律師代理的企業發起訴訟,索賠經濟損失9000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00元,這組照片曾在2017年作為被告的文章配圖使用。經過法院審理被告企業最終支付了700元賠償金以及25元訴訟受理費。
“早些年,法院判決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的賠償額會高一些。近兩年,由于這類案件十分普遍,判罰的金額已有所降低。不過,不同地區法院的判罰金額仍有差異。”根據陳律師了解到的情況,以圖片網站為主體起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基本都會判原告勝訴。“從法律層面來說,只要使用了網絡上沒有授權的圖片,肯定是侵權行為。一般這類案件的侵權事實非常確定,圖片網站起訴的操作流程也很成熟,只要證據鏈保存完整,基本是沒有爭議的。”陳律師說。
盡管賠償金額降低了,但這樣的版權“生意”仍是一筆穩賺不賠的買賣。
在陳律師接觸到的案子中,大多是在翻舊賬。“有些圖片公司拿到版權的時間在企業使用圖片之后,也就是說,圖片公司可以在發現某張圖片已經被大量使用后,再去找作者獲取版權,代表作者出面批量維權。”陳律師說。
風險記錄讓企業更受傷
在收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刻,有人選擇應訴,有人則選擇私下了結。
趙小姐就職于一個媒體平臺,自2019年起,她所在的公司先后被5家圖片網站起訴。2021年7月,趙小姐被告知該公司曾侵權使用某圖片網站作品63張。最初,她主張私下和解。在雙方協商過程中,對方律師索賠9000元,然而沒過幾天,索賠金額就漲至13000元。因賠償金額未能談攏,最終雙方按照司法途徑解決。
起初之所以希望私下和解,她表示,與支付賠償金相比,讓企業更受傷的是無法消除的風險記錄。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人們可以查到每家公司的風險,這些風險包括司法風險、監管風險、經營風險等,司法風險又包括失信記錄以及司法案件等。在司法案件中,只要企業有被起訴的開庭記錄,都會新增一條風險信息,這些信息就會成為企業難以抹除的“黑歷史”。
“有一次,我接到法院通知后,已經做好了開庭準備,當天被告知原告臨時有事需要延期開庭,我們公司卻因此多了一條司法風險信息。隨后,因為雙方需要補充證據而兩度開庭。最終,我們公司因這一起案子,增加了3條風險信息。”趙小姐對此無奈又憤怒:“風險記錄永遠擺在那,不管起訴原因是什么、判決結果如何,都算在被告企業的頭上。風險記錄對于企業的傷害是巨大的。正常經營的企業在接項目、談合作時,可能就會受到這些記錄的影響。圖片網站拿捏企業的心理和他們談賠償,很多企業為了避免增加風險記錄選擇私下賠錢了事。”
對于當前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頻發,趙小姐提出了自己的疑問:“現在的情況是,我們很難找到網絡圖片的版權方,也就沒有辦法及時獲得許可。如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矛盾?”
版權成本最低只需幾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些圖片網站甚至不會向作者支付版權費用,其獲取版權的成本,只有保全證據時支付的幾元錢。
“一些圖片網站是以賠償金分成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版權費,而在賠償金到手前,他們幾乎不花任何費用,就能從作者手中獲得版權。作者同意,主要是因為他們沒有能力找到所有的侵權人。”陳律師梳理了一些圖片公司的操作流程:“圖片網站找到作者后索要底片,底片上會顯示創作時間、相機型號等信息,確定后簽署轉讓網絡傳播權的協議,并對作者首次發表的頁面進行證據保全。以前證據保全需要到公證處公證,這種方式成本較高,可能要花上百元。如今,圖片網站可以通過區塊鏈平臺生成時間戳來保全證據,批量進行,每張圖片只需幾元。”
時間戳是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產生的數據,簽名的對象包括原始文件信息、簽名參數、簽名時間等。簡單來說,時間戳類似于現實生活中信封上加蓋的郵戳,可以證明該事件具體發生在某個時間點。
“從情理角度來看,這種做法屬于碰瓷行為,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做法也確實是合理的。”陳律師對這一現象表示無奈:“現在很多公司都看中了這種另類的版權‘生意’,操作流程有了固定模式,甚至維權已經成為不少圖片網站的主營業務。”
圖片網站自稱索賠合理
“維權本來就是一個正常的行為,侵權才是不正常的。”面對眾多質疑,一家圖片網站法務部負責人趙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我們的作者有正規的賣圖渠道,反而一些公司用了圖片,卻沒支付相應的版權費用,我們作為版權單位是不是應該追究?”
據他介紹,其出面起訴代表的都是該圖片網站的簽約作者。如果作者查到有人未經允許使用他的圖片,他就會向圖片網站投訴,圖片網站將利用手中完整的證據材料維權。
按照趙先生的說法,圖片網站在接到作者投訴時會先聯系對方單位讓其刪除,這是作者的第一訴求,然后再談版權費用的問題:“用了這么多年,好歹得給作者一個賠償吧。”
而對于賠償金額的界定,他們會在圖片售價的基礎上,增加證據保全費用和代理律師費等。趙先生表示:“有很多專職攝影師就靠賣作品吃飯,如果他的作品未經許可大量流出,又不從源頭制止的話,那這一輩子可能就白忙活了。”
一組“福”字引發的訴訟風波
“就算公司不干了,也和你們斗到底!”大韜近日在社交平臺上這樣寫道。
擔任某傳媒公司總經理的大韜不久前從法院得知,公司被長沙圖寶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圖寶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他的公司曾在多年前使用了一組“福”字。
2018年2月,《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轉發一名平面設計師設計的全國32個地方的“福”字,每張“福”字都融入了當地的文化特色元素。由于正值春節,這篇包含32張“福”字的文章被大量轉發。轉發群體中就包括了大韜的公司。
2022年2月,大韜收到了法院傳票,圖寶公司以此為由向其索賠3萬多元。據他表示,該公司已利用這組“福”字向大量企業提起訴訟,有的已經結案,有的還在等待開庭。被起訴的企業因此成立了一個微信群,相互交流應訴經驗和解決方法。目前,該群已有140人。
記者調查發現,圖寶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較上述企業轉發“福”字的時間晚了2年多。從中國庭審公開網上可以看到,圖寶公司相關庭審信息有166 場。其中,2020年9月4日,圖寶公司通過這組“福”字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為由起訴的案件首次開庭。
企查查數據顯示,截至4月11日,圖寶公司的提示信息達1211條,其中包括因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由起訴他人或公司的司法案件信息1038條,以及因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由起訴他人或公司的司法案件信息20條。
在已經審理的案件中,記者僅找到一起圖寶公司敗訴案例:2020年9月11日,圖寶公司訴廣州好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開庭,圖寶公司要求被告賠償69000元,法院以未取得著作權實體權利為由駁回起訴。裁判文書寫道:“圖寶公司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其目的是幫助作者維權,并就侵權索賠進行利益分成,對權利圖片既未實際使用,亦未向作者支付許可費用。一審法院認定轉讓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的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作者僅僅是將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的程序性訴權轉讓給了圖寶公司。”
對此,陳律師對記者解釋:“該公司的陳述與雙方訂立的合同約定不一致,轉讓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的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過這起案件并不能成為未來針對圖寶公司應訴的依據。“本案結束后,圖寶公司可以進行補證,比如實際使用照片或者向作者支付一些費用。從該公司此后的案件均獲勝訴來看,應該已經完成了補證。”
使用圖片如何才能不踩坑
──專訪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市銘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新明
近年來,隨著人們版權意識的覺醒,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頻發。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中的重要內容。當侵權人通過網絡實施侵權行為時,除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時還會侵犯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如復制權、署名權等。
如何正確使用、分享圖片和文章?遇到法律風險應如何應對?針對這些人們關心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市銘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新明律師在此一一進行解答。
非獲利主體在使用圖片或文字時是否存在侵權風險?
徐新明律師:著作權侵權的判定,與相關主體是否獲利沒有必然的聯系。獲利僅是構成著作權侵權后判定侵權人賠償權利人損失的考量因素之一。一定條件下,即使非獲利地使用他人的圖片或文字也會構成侵權。
通常而言,非獲利主體使用他人照片和文字,應當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獲得授權”或者“合理使用”的條件。前者是指獲得權利人的合法授權,后者是滿足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且在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非獲利主體使用他人圖片或者文字,可以按照合理使用的“三步檢驗法”自檢:1.該使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2.該行為是否與權利人的正常使用相沖突;3.該行為是否不合理地侵害了權利人的正當權益。
在滿足“合理使用”條件的情況下,非獲利主體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相關作品,且無需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企業收到著作權侵權律師函后應采取哪些應對機制?
徐新明律師:排除“碰瓷兒”、詐騙情況,發函除了制止侵權、獲得賠償的目的外,也有變相取證的目的。通常建議按照如下4個步驟進行處理:
1.初步核實函件的真實性。收到律師函的單位可以通過當地司法局官網查詢發函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是否真實存在,如果簽章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不存在,則收函方可以向當地司法局進行舉報;
2.確認函件中對方主張的行為是否屬實。需要查明對方指控的具體使用場景和使用行為是否真實存在;
3.核查對方著作權的有效性及權利內容,初步判斷侵權風險;
4.內部處置及應對策略。在初步判斷本次侵權行為確有發生,對方的權利也處于有效、穩定的狀態時,收函方應當盡快啟動內部處理。如暫停宣傳活動,及時刪除相關鏈接,避免侵權后果進一步擴大。
對于網絡上幾經倒手的圖片、文章,該如何辨別其歸屬進而規避法律風險?
徐新明律師: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盡管圖片、文字幾經倒手,但是多數情況下,圖片上的水印具有一定的路徑來源指引作用,使用者應充分檢索原始來源。
在合理使用情形之外,使用者要使用他人圖片、文字,為避免相關法律風險,可以檢索無版權圖片平臺,使用類似主題作品;也可通過互聯網發布相關聲明,積極尋找相關權利人。
目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整體情況如何?
徐新明律師:近些年,我國在逐步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增加了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監管部門有必要進一步針對新業態下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監管。由于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具有一定隱蔽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加強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審查,另外也可以借助媒體、公眾力量加強對知識產權牟利行為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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